关于做好2015年夏季征兵工作的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系部:

根据全省大学生征兵暨直招士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扎实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精神,2015年夏季征兵高校大学生将成为重要征集对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明阁

副组长:王万喜

成 员:孔 彪 曹广占 孙玉琢 许殿生 单光磊

纪召军 杨祖国 赵 华 张常法

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孔彪同志担任。各系部成立征兵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征兵宣传、动员、报名、政策咨询与指导。

二、2015年夏季征兵的有关规定

1、征集对象:凡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男生),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

2、政治条件: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3、体格条件:符合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男性青年身高160cm以上;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4、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学生为年满18至23周岁(1991年6月份以后出生)。

三、征集办法

凡我院适龄的全日制学生(男生),本人自愿应征入伍,先在本系部报名(交2张1寸近照),由各系部初审后统一上报学院征兵办公室,经东港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东港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时间安排

为确保我院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征兵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1、6月3日—6月30日:宣传发动、组织报名。

2、7月1日—8月5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3、8月5日—9月30日:定兵、送审、新兵起运及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1、搞好征兵工作,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及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系部务必要高度重视,成立征兵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集任务(男生总数的2%)。

2、通过宣传栏、板报、壁报、悬挂横幅、系部网站、QQ群、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将征兵信息、政策切实宣传到位。

3、充分调动辅导员、班主任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干部、党团员带头作用,把征兵宣传工作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班级、每一间宿舍、每一名学生。

4、严把质量关,对一些身高、体重等明显不符合应征条件的人员,不得报送;搞好病史调查和目测初检,淘汰有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等患有不易检测的隐性疾病和明显不合格人员;严把政审关,尤其是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认识不清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得报送。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附:高职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措施:

高职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措施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二、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四、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五、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六、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七、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八、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