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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办法(暂行)

作者:    日期:2019-09-2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和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各项报销业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报销审批

第三条 经费支出报销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对于预算落实的经费支出报销,按下列权限签字审批,报销。

(一)“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项目、学院及职能部门劳务费等由院长审批;

(二)教师教学比赛、学生技能比赛、学生双创比赛等专项经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部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培训费、会议费,按下列权限审批:

金额(元)

报销部门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学校领导审批

10000(含)以下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10000-20000(含)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院领导

20000以上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院长

(四)教研经费、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薪金以及与之相关的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按月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月支付的水费、电费、学生奖助学金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要“一事一报”。一项公务活动或一次公务消费完成后,应将有关的全部财务票据(发票、审批单等)一次性报销完成,不得分拆报销。

第六条 报销时,原始票据按业务类别粘贴整齐,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

第七条 购买实物办理报销,须提供发票以及商家出具的明细清单并盖发票专用章;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及以上的,报销人须提供与商家签订的购货合同;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需附有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购货合同;属于材料管理的,需附有材料入库手续。

第八条 工程款项一次性付款的,须提供合同、审计报告、质量保证金、发票。

工程款项需分期付款的,第一次付款须提供合同、发票;期间付款,须提供付款凭证和发票;最后一笔付款,须提供审审计报告、质量保证金、发票等资料。

退还质量保证金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提供质保金收据、验收意见书等材料。

第九条 学生退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须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款项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报销时需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教科研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报销,按规定用途和批复的预算项目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须提供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按照上级部门最新会议费、培训费文件和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需附由举办方开具的会务费发票、会议通知、邀请函、公函或方案等。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会议,须附相关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记录及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培训等费用的,不发放出差伙食补助(注明食宿费自理的例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在途期间的出差补贴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劳务费是指临时用工、项目评审、专家讲座等发生的各类费用。领取的各类劳务费须填写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劳务报酬发放清单。

第十五条 凡应实施招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采购的、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而未实施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报销。以政府采购形式购置的,办理报销需附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章 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报销须提供合法、有效、要素完备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经办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须有税务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票据上说明无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经办人获取或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均应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发票要素完整,内容清晰可辨,左上角二维码区域不能签字涂改。经费负责人和报销经办人对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每张电子发票仅限报销一次,严禁多次打印重复报销。

第十八条 发票(收据)付款单位为: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各要素如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须齐全,大小写金额须正确且相符。

第十九条 报销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当事人写明情况,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下列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一)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经济业务不合法的票据;

(三)未按规定盖财务印章或者票据专用章或者加盖印章不清晰的票据;

(四)伪造、涂改、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财政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

(五)注明“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和代办费收入” 或“仅限个人使用”的票据等类似字样的票据;

(六)超期的票据,票据日期距报销日期超过三个及以上的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销以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为主,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发生对公业务,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办理银行转账。收款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与合同的签订方必须一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党费、工会费、差旅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